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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选民登记核对和选民资格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07 12:54

(市选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使选民登记、核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确保换届选举的圆满完成,根据《选举法》和《江苏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选民登记核对问题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各选区应依法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选民(以2012221日为选举日计算时间,1994221日以前出生)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选区或单位,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2、选民核对按选区进行。上次登记的选民,包括上次在别的选区登记后新调入或迁入的选民,由选民现所在单位选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核对,列入选民名单;上次登记后调出或迁出原选区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原选区不再列入选民名单。

3、常住户口在本市各辖区的选民,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在所在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应主动到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4、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果已参加本地的上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选民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民登记;上次不在我市参加选举的,这次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选区参加选举的,应在市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到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登记或核对而未能参加选举的,由其本人负责。

  5、常住户口在本地的外出选民,应在户口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列入选民名单,并由其家属通知其本人,可以回来参加投票选举。如本人不能返回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委托投票;如本人决定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出具选民资格证明,户口所在地选区不再列入选民名单。

        6、户口在本市,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服务机构的选民,在所在工作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在外地工作的,按本意见第三条、第五条执行。

        7、本市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又未参加工作单位选民登记的选民,可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主动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8、持有本市户口迁移证待入户,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选民,可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9、在本地结婚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外来人员,上届参加过本地选举,经选区对其选民资格核对后,仍可在本地进行选民登记。上届未参加本地选举或离婚的,按本意见第四条执行。

  10、对于户口农转非人员,现仍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居住或工作的,参加居住地选区选民登记或核对,并由居住地所在选区函告户口所在地选区。

  1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的选民应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常住户口在本市各辖区的,参加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各辖区的,按本意见第四条执行。在上述企业中工作,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商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可参加企业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12、私营企业的人员,参加企业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或核对。个体工商户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或核对。

13、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及多数职工已不在单位,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由单位负责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由单位通知职工本人。

14、工商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中的选民,参加企业经营地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或核对。

  15、国有、集体企事业包括改革转制的企事业,原来职工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应参加户口所在地或现聘用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或核对。

  16、市级党政机关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由原工作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其他单位离、退休、退养人员,一般由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也可以由原工作单位或聘用单位选区登记或核对,并由单位所在地选区函告户口所在地选区。

  17、全脱产学习培训的在职人员,一般在所在学习、培训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并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函告原单位。

  18、单位之间长期借用人员,一般可在借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并由借用单位函告借出单位。

  19、由于房屋拆迁等原因临时投亲靠友借居的居民和退休人员,由本人取得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借居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0、常住户口已从原居住地迁出而尚未在现居住地转入户口的纯居民,一般可凭迁移户口的证件,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1、已迁居新居住地而常住户口仍在原居住地的纯居民,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2、男女结婚后尚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有困难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3、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市、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或核对。

  24、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正在住院治疗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登记或投票。

  2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6、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前的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7、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8、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在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29、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且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30、被假释、保外就医且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查验有关司法机关的证明后,由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或核对。

  31、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且在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二、关于选民资格审查问题

  1、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的人员,在被羁押期间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起诉的人员,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审判的人员,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以上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

  2、对判处有期徒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者重新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监狱、看守所报驻监所检察室,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3、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4、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和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羁押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应当抓紧进行,相关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决定书必须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新收押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也应做到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