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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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11 09:36

  (2014年1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更好地接受选民的监督,充分发挥代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联系选民是《代表法》赋予每位代表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选区选民监督。代表要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二、代表联系选民按选区进行,可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联系活动。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代表应在以下时间重点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前;

  (二)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前;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召开的座谈会前;

  (四)参加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前。

  三、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

  2.听取选民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收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准备;

  4.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5.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形式:

  1.可以在选区设立代表信箱、公示代表联系电话、发放代表联系卡等;

  2.走访选区选民和单位,召开选区选民和单位负责人座谈会;

  3.根据需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表;

  4.选择部分选民作为代表联络员,请他们帮助征求选民意见;

  5.每年5月20日和1120日为代表接待选民日,在指定场所接待选区选民;

  6.代表在任期内由代表小组组织向选民述职一次。

  五、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将选民反映的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将选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自己的意见在审议时提出,或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按选民反映问题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1.涉及本市全局性工作的,可将选民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或代表来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或者约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代表除以代表建议形式提出外,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反映,也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进一步了解选民提出的问题,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3.涉及镇、街道职责范围的,代表可以直接向镇、街道反映。

  (三)代表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代表活动时,可向被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各代表小组负责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所辖单位要支持代表联系选民,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代表小组每年应安排代表交流联系选民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应对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作为代表履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6年9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同时废止。